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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检总局规定:塑料袋须印有环保声明
发布日期:2009-05-30

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人士4月29日介绍,今后我国合格的塑料购物袋上应印有类似“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请多次使用”的环保声明。 

       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主任刘霜秋表示,质检总局围绕塑料袋环保、安全和标识等要求制定了3项标准。项标准规定了塑料 

        袋的最小厚度,必须有类似“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请多次使用”的环保声明,同时还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袋的卫生指标和标识。另外两项标准涉及塑料购物袋的定义、术语、要求、检测规则、包装、储存,及塑料购物袋快速检测方法。质检总局还制定了淀粉基塑料袋的相关标准。以石油为原料制成的塑料购物袋无法降解,而淀粉基塑料袋可部分降解。 

       此外,质检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,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,或不按规定标识标注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。
该文章转自[中国废旧物资网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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